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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“枪下留人案”罪犯昨伏法(组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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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“枪下留人案”罪犯昨伏法(组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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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14 10:57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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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锦华在法庭上接受宣判。
佛山日报关于“枪下留人案”的报道截图。
案发地点慈济精舍庵堂位于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。/资料图片佛山日报讯 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黄志庆 欧伟平摄影报道:轰动一时的佛山“枪下留人案”,昨日又传最新进展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6年前“临刑喊冤”的罪犯甘锦华,终于在昨日上午,在佛山被执行死刑。
“临刑喊冤”罪犯重现生机?
据佛山中院审理查明,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,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、小刀等作案工具,骑摩托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,翻窗入内。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,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林某和周某,甘锦华用木椅击打二人,并拿小刀朝二被害人乱捅,致二人当场死亡。
随后,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、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。此外,法院还查明,甘锦华于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犯抢劫罪一宗。
2005年6月10日,佛山中院一审判决甘锦华死刑,甘锦华随后上诉。同年12月28日,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然而,至2006年4月11日,罪犯甘锦华却在临刑时喊冤。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,决定暂缓执行死刑,并将该情况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据此,广东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,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,撤销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,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。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
发回重审依旧判处“死刑”
佛山中院重审认为,在侦察阶段,被告人甘锦华已多次稳定地供述证实其爬窗进入现场企图盗窃,惊醒两被害人,继而捅死两被害人并搜掠财物后逃离现场的经过。
同时,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、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现场状况、死者的受伤部位等细节,均与甘锦华供述的情况相吻合。其次,根据从现场提取的血袜足迹、血迹所作的痕迹鉴定结论、DNA鉴定结论,均证实是甘锦华所留。
此外,甘锦华的妻子和母亲的证言,亦印证甘锦华在案发前,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。综上所述,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,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。
据此,佛山中院重审认为,被告人甘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,并致二人死亡,其行为构成抢劫罪,而且手段残忍,造成二人死亡,应予严惩。遂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人甘锦华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重审宣判后,甘锦华还是向省高院提起上诉。随后,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重审死刑判决。近日经核准,最高人民法院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。
案件回放
2005年:市检察院公诉称,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,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,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,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,期间捅死林某、周某两被害人。
2005年6月:佛山中院一审判决甘锦华死刑。甘锦华随后上诉;但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2006年4月:佛山中院受省高院委托执行死刑,甘锦华临刑前大声喊冤,现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法官为稳妥起见,暂停执行死刑,并报告上级法院。
2008年1月:该案由佛山中院进行第一次重新审理,随后佛山中院再审,结果维持原判,甘锦华当庭表示上诉,之后省高院受理。
2008年11月:省高院重审甘锦华案,在顺德法院第一次开庭,庭上甘锦华再次喊冤。随后在顺德法院第二次开庭。市、区两级公安部门参与现场勘察、物证鉴定的4名警察出庭作证,甘锦华“有罪供述”的审讯录像,也当庭播放。
2009年12月:省高院在顺德法院公开宣判此案,甘锦华上诉被驳回,省高院维持佛山中院原判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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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吗?我最讨厌要回复才能看的贴,可是又忍不住好奇去回复!你还讨厌什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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