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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7-12 10:01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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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专家认为,村民是在河道中发现乌木,河道属于国家所有,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。也有专家认为,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。理由是,《物权法》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,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,财产才属于国家。列举情况之外的,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。因此,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,适用于民法原理的"先占原则"。 还有法学教授的解释很通俗,说"就像采蘑菇,挖奇石。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。"
7月8日,吴高亮表示,他要申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。吴高亮今天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对此予以证实,他说:他就是想让法院来给自己一个说法。
吴高亮: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,而且我们发生争议的物权应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裁定,但如果行政诉讼我申请通济镇镇政府,就是说他引用的(埋藏物和隐藏物)不当,因而我就是从这个行政诉讼中,应当返还我吴高亮的财产,如果他拒不返还又要继续僵持,我就要追究他行政处罚,《物权法》明确规定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不得侵犯的。
成都乌木博物馆馆长卢泓杰从上世纪90年代就从事乌木的收藏和保护。卢泓杰说,这事儿如果在1994年,就一定不会有这样的纠纷。因为,乌木的价格是在2000年才涨起来的,当年,他还曾经用蜂窝煤换了一根乌木呢。
卢泓杰:有一些地带经常出土乌木,老大爷拿着它当柴烧,他说这个木头起码要烧两个月,我说大爷我干脆用蜂窝煤给你换吧,他一个月差不多要600个左右,我说我1000个蜂窝煤给你换,当时蜂窝煤一块才几毛钱而已就这样把它换回来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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