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收藏本站
开启辅助访问
切换到宽版
用户名
Email
自动登录
找回密码
密码
登录
立即注册
快捷导航
首页
Portal
论坛
BBS
商场折扣
群组
Group
家园
Space
排行榜
Ranklist
搜索
搜索
热搜:
王大治
本版
文章
帖子
群组
用户
上海打折论坛
»
论坛
›
购物打折
›
社会热点
›
辽宁抚顺巡警致人死亡案14年后审理
返回列表
查看:
93
|
回复:
0
辽宁抚顺巡警致人死亡案14年后审理
[复制链接]
覃至册
覃至册
当前离线
积分
15784
发表于 2012-8-16 17:19:25
|
显示全部楼层
|
阅读模式
人民网沈阳6月17日电 (何勇、蒋山)14年前,原抚顺公安局巡警李力克在抚顺天丰大厦迪吧内饮酒时,与同为警察的被害人郭增洋等3人发生口角、厮打,导致被害人郭增洋当场死亡、1人重伤。时隔14年之久,郭增祥被害案在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公开审理。
法院审理查明:1998年1月18日22时许,被告人李力克伙同在抚顺顺城区天丰大厦迪吧内饮酒时,与原抚顺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郭增洋等3人因肢体摩擦发生口角、厮打,导致被害人郭增洋当场死亡、1人重伤、1人轻伤。
之后,李力克伙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。检察机关认定,李力克在2011年8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。
庭审期间,被告人李力克拒不承认当年殴打郭增祥致死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力克结伙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造成一死、一伤、一人轻伤后果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(致死)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而被害人代理人认为: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是故意伤害罪(致死),而是(间接)故意杀人罪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20条的规定,此案一审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。
法院没有当庭宣判。
本广告位招租,全站贴子下方显示。文字500元/月,可用图片800/每月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返回列表
高级模式
B
Color
Image
Link
Quote
Code
Smilies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
登录
|
立即注册
本版积分规则
发表回复
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
你知道吗?我最讨厌要回复才能看的贴,可是又忍不住好奇去回复!你还讨厌什么呢?
Copyright © 2008-2021
上海打折论坛
(http://www.buab.cn)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.
广告购买及招商联系:13248016875 18051899690 QQ:332131857 397411502
Powered by
Discuz!
X3.4 技术支持:
博思互联
快速回复
返回顶部
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