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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准孙女婿”借走31万元 老翁两上法庭讨回借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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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准孙女婿”借走31万元 老翁两上法庭讨回借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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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m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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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16 10:57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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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北方网讯:
70岁的刘某起诉“准孙女婿”陈某,称曾将31万元存款借给陈某,对方没打借条,后陈某和孙女分了手,钱也只还了5万;可陈某却辩称,原本是刘某欠他31万,那张存单是刘某还的债。刘某以“民间借贷”案由起诉,因无证据而败诉,后又以“不当得利”案由起诉。日前,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陈某无证据证明原告刘某欠他钱,故其取得刘某的存款没有合法根据,构成不当得利,依法应如数返还。
刘某诉称,自己的孙女曾和陈某谈恋爱,2010年春,陈某以买房急用钱为由找他借钱,他将自己名下一张31万元的存单交给了陈某,后陈某提取存款和利息,但没有打借条。后来,孙女和陈某的恋情告吹,陈某还了5万元后,拒绝偿还余款。刘某称,他曾起诉陈某要求返还借款26万余元,但在庭审中,陈某否认借款事实,后法院以刘某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刘某认为,既然陈某否认曾向他借款,那么其支取自己31万余元便是不当得利,故再度以新案由起诉,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6万余元。庭审中,陈某辩称,刘某在2009年以急用钱为由向他借了31万元,他支取的这31万元是刘某还他的钱。
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被告陈某承认取走原告刘某名下31万元存款及利息,其虽主张该款系原告刘某对其借款的偿还,但未提供证据,原告刘某亦不认可,故被告陈某取得该款,没有合法根据,并造成原告刘某损失,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的责任。综上,一审判决,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,返还原告刘某26万余元。(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郭玉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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