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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市对私设泊位等行为进行整顿 擅设停车场标志罚一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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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7-16 09:33:3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东北网7月12日讯 为规范加强人行道上机动车停放管理,规范停车秩序,改善道路交通环境,交警等相关部门近期对擅自在车行道、人行道设置障碍物,私设停车泊位、违法停放及挤占公交站台停放车辆等进行清理整顿,并对哈市占道自用停车场进行重新登记、审核。交警部门表示,对未按期限自行消除违法行为或未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,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上限处罚。
  清理人行道擅设车位锁隔离桩
  据交警部门介绍,此次清理范围包括:擅自在人行道设置车位锁、隔离桩、栏杆及其他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障碍物;擅自在人行道边石下搭建的木板、铁板、混凝土等各类供车辆通行的临时道口设施;擅自设置停车标志牌或施划停车泊位线等。同时,对在十字路口、网状线、人行横道线、公交站台、未预留3米以上行人通道、占用消防通道、盲道、无障碍通道的违法停车行为及公交车不进站台路中上下客行为等,交警部门将通过“贴、锁、托”的方式加大查处力度。
  占道停车场需重新登记审核
  据介绍,全市各交警大队于本月初已组织开展对辖区各街路的摸排工作,并通知要求沿街单位、居民在7月15日前自行拆除、清理各类障碍物和占道设施,撤销擅自设置的停车标志牌,驶离未按泊位线停放的车辆。
  工作中,交警部门对沿街单位以前办理过占道自用停车场,已设置停车场标志、标线的,经现场认定、满足现行办理道路专用停车场条件的,采取书面通知的办法,限期15日内重新办理停车场手续,到期未办理的,将处500元罚款,撤销其停车场标志,并对停放车辆行为进行处罚;经现场认定,达不到道路专用停车场设置标准的,书面通知其限期3日内撤销其停车场标志、标线,逾期将对违停行为进行处罚,对逾期未撤销的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。对以前未办理过道路自用停车场手续,擅自设置停车场标志或标线的,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;经现场认定,满足办理道路专用停车场条件的,书面通知其限期15日内重新办理停车场手续,到期未办理的,对违停行为进行处罚;经现场认定,不能达到道路专用停车场设置标准的,书面通知其限期3日内撤销其停车场标志、标线,逾期对违停行为进行处罚。
  同时,对具备停车条件没有沿街单位的人行道,根据停车需求,由辖区大队填写增设交通设施申请表,设置为公共免费停车泊位,以规范停车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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