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nhe 发表于 2012-7-14 10:05:00

农八师一女子姓名被冒用分房分地 怒上法庭


 亚心网讯(记者董美玉 通讯员刘丽美报道)“六年了,我的名字被她冒名顶替。她以我的名义分了地,分了房,她必须停止侵权,赔偿我的损失。”6月22日,在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,39岁的女子李青难掩愤怒。
  “我们是亲戚关系,我的户口本丢失了,是李青把她的户籍、身份证借给我用的,我没有侵犯她的权利。”32岁的余晓兰辩解。
  为争姓名权益告上法庭
  现在乌鲁木齐市打工的李青说,她听亲戚田忠说,把老家户口迁到农八师某团就可以承包土地,2004年,李青委托田忠帮她办理落户手续,没想到,苦苦等了六年,直到2010年底,李青才得知,她的户口早已被另一个远房亲戚余晓兰冒名顶替。
  “2004年8月,余晓兰通过冒用我的姓名,我的户口信息,在团场落户,并承包了土地、分到了移民房。”李青气愤地说。
  发现自己的户口被余晓兰冒用后,2010年年底,李青找到当地公安局辖区派出所要求更正,派出所经核实,将余晓兰冒用李青的身份证、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回,并将李青的身份信息予以恢复。
  “六年了,我的名字被人冒用,合法权益严重受到侵害,他们对我的侵权行为必须给我一个说法!”2011年9月,李青来到莫索湾垦区法院,状告亲戚余晓兰和田忠,要求余晓兰停止侵权,作出书面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返还因冒名在团场所获得的承包土地、房屋及承包土地所获得的相关收益,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交通费等;同时要求田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  对于李青的说法,余晓兰说:“因为我户口丢失了,李青为躲避计划生育检查,就与我协商,把户籍、身份证借给我,既解决了她的孕检问题,又解决了我的户口问题,因此我和李青之间是借用关系,我并没有侵权。”
  余晓兰认为,“我虽然借用李青的姓名承包土地,但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我签订的,并且是我付出了劳动,劳动所得本来就应该是我的。”
  法院判决收回姓名权
  莫索湾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余晓兰假冒李青的姓名在团场落户及承包土地,因此,被告余晓兰、田忠已构成对原告李青姓名权的侵害。
  本案中,冒用李青的姓名是余晓兰所为,余晓兰应承担60%的主要赔偿责任;田忠承担40%的次要赔偿责任。
  2011年12月,莫索湾垦区法院对这起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:余晓兰停止使用李青的姓名,并向李青书面赔礼道歉;余晓兰赔偿李青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、交通费480元;田忠赔偿李青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、交通费320元;余晓兰、田忠对以上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;因团场的土地与承包户的合同为一年一签,因此李青要求余晓兰返还承包的土地的诉讼请求,法院没有支持;余晓兰所居住的移民房不属余晓兰所有,因此对李青要求余晓兰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;同时,法院认为,土地承包是由余晓兰付出的劳动,李青在该土地上并未付出劳动,因此李青要求余晓兰返还承包土地相关收益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对于一审判决,李青和余晓兰、田忠均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  中院认为,针对李青要求余晓兰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以及返还因冒名在团场所获得的承包土地、房屋及承包土地所获得的相关收益的诉讼请求,中院认同一审法院判决,未支持李青的诉请。
  针对交通费,中院认为一审酌定数额偏低,酌情确定李青交通费损失为1600元。
  6月底,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:余晓兰停止使用李青的姓名,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青书面赔礼道歉;余晓兰赔偿李青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、交通费960元;田忠赔偿李青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、交通费640元;余晓兰、田忠对以上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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